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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《土地管理法》对“一户多宅”现象如何处置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,当地政府是依据什么作出的拆除“空心房”的行政行为呢?这个依据,首先政府要提供。没有依据,就直接派干部去与村民协商,同意的话就拆房,对于行政机关而言,这是绝对不可以的,只能被认定为违法行政。
按照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,判断非“一户多宅”的准则为:
一是建设新的,没有拆除旧房屋的,认定为一户多宅;
二是分户过程中其不符合我国分户政策;
三是依靠骗取的方式获得建造手续的;
四是违法建筑;
由此,只要规避以上四种情况就可以完全规避“一户多宅”现象。
第一,继承
在我国继承法中有明确规定:子女有义务继承直系亲属的财产,包括房屋。尽管当下我国并没有宅基地抵押规定,但是子女在继承父母财产的时候,继承了父母的房子,房子随地走,由此房子在哪,宅基地就在哪,由此出于继承方面的房产不能计算在“一户多宅”的情况之内!
第二,合法买卖
首先需要声明一点,宅基地是不能在集体组织外进行买卖的,只可以在集体组织之内进行买卖!由此可将宅基地买卖给集体组织之中的其他成员,例如某户需要宅基地建房,但是不能申请下宅基地,那么可通过宅基地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,进行建房,通过该种方式获得的宅基地完全合法,不属于“一户多宅”的范畴!
但小编需要强调一点,一定要注意办理过户,签订合同等!
第三,户籍衔接
由于户籍衔接问题导致的农民无法分户造成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。例如当兵、读出时将户口迁出,想要回来具备当地户口,那么公安局要求你出具宅基地证明,国土部门要求你先出示户口,由于两个部门不能有效的衔接,导致无法获得宅基地和户口,基于此由于该种户籍衔接造成的一户多宅问题为合法的!
针对一户多宅而言,政府并不能直接进行强拆,要知道“一户多宅”并不是理所当然的违法建筑。拆迁方不能生硬执行“一户一宅”原则,而任意强拆“多户”的情形。在上述情况下的“一户多宅”,如果确有需要拆迁,也要等同于一般房屋的拆迁条件进行拆迁补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