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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出嫁女在“征迁补偿”中的权利义务

    信息发布者:前西村网站长
    2017-10-14 09:11:46   转载

    出嫁女在“征迁补偿”中的权利义务

    在我国农村流行着“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”的说法,意思是嫁出去的女儿,就与娘家没什么关系了,也不再享受娘家所在地的任何权利。尤其在遇到征地拆迁时,矛盾尤为凸显,有些地方村委会以“村民自治”否定出嫁女的各项权利义务。那“出嫁女”到底在征迁中享受哪些权利义务呢?下面我们分不同情况来说明。

    1、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情况

    此种情况下出嫁女和其他村民一样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。虽然妇女已经结婚,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,“出嫁女”原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,所以“出嫁女”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,在遇到征迁中可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。

    2、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的情况

    此种情形下出嫁女也有权取得征地补偿款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承包期内,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。承包期内,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,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,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。”;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》(中发【2000】11号)精神,鼓历和支持小城镇建设,该文件特别指出:对进镇落户的农民。可根据本人意愿,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。在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作为“出嫁女”当然有权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费。

    3、出嫁后户口迁入大城市后的情况

    此种情况下出嫁女户口已经脱离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,按照法律规定土地发包方应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,“出嫁女”丧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当然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。

    出嫁女在“征迁补偿”中的权利义务出嫁女在“征迁补偿”中的权利义务

    4、出嫁后户口迁入其他村的情况

    此种情况也需要区别对待,如果户籍迁出,但嫁女在婆家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,而原来村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保留(耕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是30年不变,有增人不增地,减人不减地之说)。此种情况下“出嫁女”在遇到征地时候可以获得相应补偿款;如果出嫁女户口从娘家迁出,且在婆家已经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,此种情况下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,在遇到征地补偿时候当然不能取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。

    所以,男女平等,妇女的合法权益当然受到法律保护。“出嫁女”有权将户口留在原籍或者迁出。在是否享受拆迁补偿利益时,我们需要坚持以下原则:①“村民资格”,即只要户籍在本村且履行了作为村民的主要责任义务即可;②男女平等,受法律保护。③制定分配方案,不得与国家法律、法规相冲突,村委会或者村集体通过的“村规民约”不得与我国的法律、法规相冲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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